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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等4人赌博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40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夏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街**号**房。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栋**门**房。2013年2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栋**房。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夏某甲、李某甲、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告人贾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租赁本市白云区**路**小区**栋**梯**房为据点,雇佣被告人夏某甲、李某甲、林某某等人通过VPS(远程服务器)翻墙软件在“皇冠”、“新葡京网”、“太阳集团网”等网站上以夏某甲、李某甲、林某某、杜某某(另案处理)的身份注册账户并进行网络游戏的方式进行赌博,以赌博为业,非法牟利。其中,贾某某是老板,负责租赁赌博场所、提供赌博资金、指令如何在各网站进行下注赌博等;夏某甲负责和购买VPS(远程服务器)、网络管理、在各赌博网站注册账户、给各账户充值、在各赌博网站下注赌博、提现等工作;李某甲、林某某负责在各赌博网站注册账户、给各账户充值、在各赌博网站下注赌博、提现等工作。经查,2018年4月至12月,该犯罪团伙共非法下注赌资的银行流水金额人民币5758752元。

为谋取更多非法利益,被告人夏某甲在李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VPS(远程服务器)翻墙软件及“打水软件”,其中VPS(远程服务器)翻墙软件提供给贾某某赌博团伙用于平时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打水软件”转租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从中赚取差价。另外,夏某甲聘请夏某乙(另案处理),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巷**号**座**梯**房,利用“打水软件”通过VPS(远程服务器)翻墙软件在“皇冠”、“新葡京网”、等网站进行下注赌博,赚取非法利益。夏某乙按照夏某甲指示,在上述网站隔天下注5-10万元不等的赌资进行赌博。从2018年9月至被抓,夏某乙共下注赌资人民币200万元。

2018年12月12日,民警先后抓获被告人贾某某等人,缴获赌博工具一批。

2019年1月3日,民警循线抓获参赌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其为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发展的下线代理及赌客。从2016年2月至被抓,张某某通过夏某甲、贾某某下注和自己通过夏某甲、贾某某提供的赌博账户下注方式进行赌博的银行流水金额人民币42845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涉案电脑、银行卡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张某某、杜某某、夏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夏某甲、李某甲、林某某的供述;

4、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夏某甲、李某甲、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岑 杰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夏某甲、李某甲、林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19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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