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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汉族,于2019年4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淅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滔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5日,淅川县滔河乡民政所租用某县某村某组3亩土地作为公共墓地,租赁费共计11.4万元,并和某组组长的被告人万某某签订租地协议。2017年12月30日,滔河乡民政所将11.4万元租金汇至万某某账户,由万某某负责将钱分发给村组群众。此后,滔河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催促万某某及时发放款项,万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发放。2018年8月7日,万某某将11.4万元取出放置在其家中。2019年6月14日,淅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次日,万某某将11.4万元上交至万岭村现任支书杜某某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租地协议等书证;2、证人张晓、柴秀林、万条真等人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时任淅川县滔河乡万岭村八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其代为保管的村组土地补偿费用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娣

检察官助理:柴平 

2020年8月26日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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