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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职务侵占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二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60********,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住荥阳市高村乡***村***号,曾任荥阳市高村乡**村七组组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7日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因G234焦作至荥阳黄河大桥项目建设需要,相关部门对涉及的荥阳市高村乡牛口峪村七组等土地进行征收。2017年初,被告人贾某甲利用担任高村乡牛口峪村七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将1.8亩集体土地登记在七组村民贾麦成名下,并上报至牛口峪村委汇总后通过三资帐户进行发放。2017年4月20日、21日,被告人贾某甲以征地款发放错误需要收回为由,取得贾某乙存折后分两次将存折内人民币8.1万元征地款取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支出。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贾某甲将人民币8.1万元现金交至荥阳市高村乡牛口峪村委会计贾某丙处。2019年10月28日,荥阳市监察委员会将该8.1万元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个人基本情况证明、情况说明、土地征收和补偿款发放材料及银行记录等书证;

2. 证人贾某乙、赵某某、孟某某、贾某丙、黄某甲、黄某乙、肖某甲、肖某乙、贾某丁、张某某、贾某戊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在担任荥阳市高村乡牛口峪村七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村民小组集体财产人民币8.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甲拘役四至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凯鹏

2019年12月12日

附:

1. 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随案移送涉案赃款人民币8.1万元。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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