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63年7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3********,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贾某某任**镇**村**组组长期间,在本村干果园租地、征地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本组集体的路、沟、渠等4.3亩土地租金及征地补偿款合计134236.93元,以被告人贾某某及其女儿贾某甲的名义领取,并非法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贾某某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情况;**村**组全部地块2014年、2016年、2017年地租发放清册复印件;**村**组征地补偿款发放清册复印件;**村**组分地底册复印件;**村果园征地情况说明复印件;**村**组、**组干果厂2013年地租款发放清册复印件;**村征地款发放底册复印件;**村分类明细账;**村2014年干果厂地租款发放底册复印件;被告人贾某某职责证明;**镇干果厂征地手续复印件;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韩某某、贾某乙、杨某乙、贾某丙、杨某丙、韩某乙、郭某某、贾某甲、贾某丁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贾某某职务侵占的情况;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明其职务侵占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全部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所有的款项134236.93元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奇
检察员:田文生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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