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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性,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3********,汉族,高中文化,贵阳某甲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组**号,住贵阳市**开发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9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院批准逮捕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甲是位于贵阳市**开发区的贵阳某甲有限公司、贵阳某乙回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纳税的税率为13%。2019年至案发,被告人贾某甲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8%的价格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张某某虚构交易事实,通过其控制的攀枝花市某某回收有限公司、凉山某某有限公司等多个空壳公司,向贵阳某甲有限公司、贵阳某乙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统计,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6959983.44元,税额为14606015.74元,被告人贾某甲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乙、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为少缴税款,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毛婷婷

                              2020年12月30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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