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3********,汉族,高中文化,贵阳某甲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乡**村**组**号,住贵阳市**开发区**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9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甲是位于贵阳市**开发区的贵阳某甲有限公司、贵阳某乙回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纳税的税率为13%。2019年至案发,被告人贾某甲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8%的价格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张某某虚构交易事实,通过其控制的攀枝花市某某回收有限公司、凉山某某有限公司等多个空壳公司,向贵阳某甲有限公司、贵阳某乙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统计,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6959983.44元,税额为14606015.74元,被告人贾某甲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乙、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为少缴税款,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 江
检察官助理 毛婷婷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