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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由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至6月19日期间,被告人贾某某自称是清徐县交警队工作人员,以能处理违章为由,陆续骗取程某某16000元。案发后,贾某某家属已退还程某某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张某某、牛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刚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住清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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