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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 199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街道****号楼**室,个体工商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无周杰伦演唱会门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方某某联系,称其有两张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可以出售,双方商讨好价格之后,方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的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5400元给贾某某,转款后贾某某找各种理由推脱未给方某某演唱会门票亦未退款,随后其将方某某微信拉黑。

2020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贾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伏金玉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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