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至2月6日,正值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利用民众急需口罩,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卖口罩信息,在无进货渠道、明知淘宝卖家无货且无法发货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交易口罩,收款后未发货未退款,诈骗杨某某、魏某某等45人购买口罩款1512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伟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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