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非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栾川县**镇**村**组,现住栾川县**镇**公寓**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栾川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周革远,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与聂某某原为栾川县**局**所同事,期间,贾某某向聂某某借款几千元,2016年9月份,聂某某到洛阳市高新区工作,贾某某借款一直未还。2017年10月份,贾某某向聂某某谎称要做二手车买卖,挣钱后偿还聂某某钱款,并称已联系好栾川买家,车买回后可直接交易,为此其把房产证抵押到银行贷款10万元,但购买二手路虎车17万元左右,需向聂某某再借7万元,聂某某信以为真,因聂无钱,被告人贾某某便让聂从网上贷款,于同年10月5日通过支付宝向贾某某转账30000元。次日贾为取得聂某某的进一步信任,骗聂到洛阳市一二手车市场查看,因二人征信未通过验证,无法交易。后被告人贾某某以购车为由,分别于同年10月8日、10月9日、10月10日又骗取聂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12700元、7000元、15000元。之后,同年10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又谎称以其“女伙计”的名义将所看路虎车购买,将车过户到其名下需要“过户费”为由,让聂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其2000元,以上被骗款项共计66700元。

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贾某某又谎称给其“女伙计”好处费,骗取聂某某向其支付宝转账1500元。之后,该贾又谎称将该车辆抵押给郑州一家二手车市场,抵押款十几万元存放在其农行账户上,但因其之前10万元贷款未按期支付利息,此款被农行冻结。同年12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贾某某又以去借高利贷用以归还聂欠款,银行卡里必须有资金验证为由,再次骗取聂某某向其支付宝和微信转账共计6000元。2018年3月7日,贾某某以向农行工作人员送礼,把农行抵押车款解冻为名,再次骗取聂某某向其微信转入2400元。随后,在聂某某追问下,被告人贾某某编造抵押车的十几万可以取出,但把车抵押给郑州二手车公司后,因未按期向该公司支付利息,其已变成“黑户”,身份证无法使用已委托朋友“老董”把钱取出并存到了聂某某银行账户上,但聂一直未收到钱款。经聂再三追问,被告人贾某某交给聂某某一张自称是“老董”的银行卡并告知取款密码,让聂到银行取钱,聂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密码错误,贾某某又以“老董”耍花招,要找人把“老董”控制问出密码需要费用为由,于同年4月15日、20日骗取聂微信转账3820元。

2018年5月份,被告人贾某某编造郑州二手车市场违法将其身份证“挂在网上”造成其变成黑户,其将该二手车市场起诉到郑州法院且胜诉获赔十几万,但需向二手车市场支付3万元贷款利息,待该二手车市场赔偿款到账后便将聂的钱款全部还清,于5月19日骗取聂微信转账13000元。后被告人贾某某向聂某某又谎称此案转到了洛阳中院,先是用其身份信息申请了微信号“jswz893”,用作冒充虚构的主办法官“李成杰”的微信号,再用其母亲鲁某某身份信息申请了支付宝账户来冒充 “李成杰”的支付宝账户,并谎称其跟法官“李成杰”闹翻,让聂某某直接与“李成杰”对接。然后,被告人贾某某一人分饰两角,自导自演,冒充法官“李成杰”与聂某某联系,从2018年7月至8月20日,以打官司需要交诉讼费、材料费、银行开户、缴纳虚拟账户保证金、执行费、调查费、修手机、加油、吃饭等名义,骗取聂某某向“jswz893”微信号转账共51746元。

自2017年10月初至2019年5月案发,被告人贾某某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聂某某现金总计145166元,所骗资金被贾某某参与网络赌博和日常消费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表一块(品牌播威,型号BOVET1822,白色表盘,黑色表带)

    2.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转账往来图等书证

3.证人鲁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

7.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应从重处罚;诈骗所得部分用于网络赌博,应从重处罚;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请求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对其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瑞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式四联。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