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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诈骗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办事处**街。2017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卖口罩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侯某某、刘某某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价值20000元人民币,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曾因犯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还赃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换  李燕

                                 2020年1112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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