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2001********,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 。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平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侦后于2020年3月19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添加和某某的微信号码后,以招聘网络兼职等理由骗取和某某的信任,让和某某通过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转账的方式,骗得和某某的人民币4590元。之后,被告人贾某某又以处理退款业务为由,让和某某添加了其微信好友侯某某的QQ号码,侯某某又以退款为由继续对和某某实施诈骗,让和某某两次扫描侯某某发送的两个二维码,骗得和某某的人民币9599.01元。
2、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 崔某某(另案处理)添加了金某某的QQ号码后,以兼职刷单等理由骗取金某某的信任后,让金某某通过支付宝扫描崔某某发送的二维码,骗得金某某的人民币1195.78元。之后,崔某某又让金某某添加被告人贾某某的微信号码,贾某某以办理退款为由继续让金某某两次扫描贾某某发送的两个二维码,骗得金某某的人民币16300元。
3、2019年10月23日,崔某某(另案处理)添加了李某某的微信号码后,以兼职刷单等理由骗取李某某的信任,让李某某通过支付宝扫描其发送的二维码进行转账。之后,崔某某又让金某某添加了被告人贾某某的微信、QQ号码,贾某某以办理退款为由继续让李某某扫描其发送的二维码进行转账,李某某共计被骗2844.94元。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赔偿和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共计人民币24098元,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和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数额较大之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建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随案移交物品手机及电脑、以及银行卡等物品共计九件(详见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 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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