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9********,汉族,高中,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贾某甲以合伙做汤臣倍健生意可挣中间差价为由,隐瞒其将所骗取款项用于网络赌博的事实。为了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贾某甲在微信上以汤臣倍健河南区总经理黄某某的身份与解某某、薛某某、原某某等人聊天,骗取了王某甲5000元、曹某某181200元、王某乙38000元、解某某242577元、薛某某82800元、原某某88460元、王某丙63420元、琚某某114000元、刘某某37000元、吕某某35000元、贾某乙256447元,共计骗取1143904元人民币。后被告人贾某甲将骗取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输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1143904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 宁
贾俊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