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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834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就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2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贾某甲以借钱为淘宝店铺刷单、2天后确认收货就归还为由,骗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21 754元,后一直未归还。直到2015年10月份,贾某甲归还了20 000元。

2.2014年10月24日至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贾某甲以做淘宝生意需要大量备货,2014年12月31日可以还清为由,骗得被害人斯某某人民币196 080元,后经斯某某多次催讨一直未归还。

3.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贾某甲以借钱为淘宝店铺刷单、过两天就归还为由,骗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0 000元,后一直未归还。高某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淘宝平台投诉贾某甲的淘宝店铺,贾某甲为了让高某某撤诉,归还了5 000元。

4.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贾某甲假装出于好心推荐“一个朋友”教曹某某做刷单生意,后用自己的另外一个微信号(rain13145210)假装是该朋友,以押金、双11活动费、刷单手续费等名义骗得曹某某人民币5 050元。并在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刷了曹某某的花呗2098.46元。

5.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贾某甲认识被害人应某某后,多次以没钱吃饭、冒充母亲微信谎称贾某甲被抓急需用钱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应某某要钱,并谎称都会归还,实际查明并不打算归还。被害人应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贾某甲12 699元。

6.2019年3月,被告人贾某甲用其微信号(rain13145210)冒充女子,假装与被害人章某某玩暧昧,以没钱吃饭、找不到工作等理由骗的章邵东人民币1 157.09元;

综上,被告人贾某甲骗得钱款总计人民币23万余某某。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贾某甲在永康市九龙商务宾馆被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淘宝订单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借条、支付宝交易流水;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贾某乙、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应某某、曹某某、斯某某、高某某、蒋某某、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悦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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