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姜堰市**镇**村**组**号,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镇**街**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月,被告人贾某某通过玩“王者荣耀”手机游戏,结识了殷某某并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2019 年3月至5月期间,贾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输了钱。为筹钱赶本,利用殷某某对自己的信任,以垫付工人工资、生活费、做工程等理由,多次找殷某某借钱,殷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的方式,共计转给贾某某人民币38.9389万元。贾某某将骗取钱财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的方式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
2019年9月10日9时55分许,襄阳铁路公安处钟祥车站派出所民警在钟祥火车站进站口将被告人贾某某抓获,其对自己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转账记录等书证;2.杨某某、孟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38.938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敏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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