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兰州**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镇**村**社**号,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室。2020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3日,被告人贾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其认识兰州市交警支队领导,可以帮王某某办理因交通事故被吊销驾驶证后可提前安排重新考取驾驶证事宜,以请托办事需要给领导好处费等为由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中街马大胡子羊羔肉餐厅内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所骗钱财全部被贾某某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及生活开支。
2.2019年4月25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其认识纪委、监委、检察院等单位领导,可以帮陈某某办理该陈正在接受调查的朋友林某某的取保候审事宜,以请托办事需要给领导好处费等为由,先后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肿瘤医院对面马路边及七里河区天泰世纪家园小区门口等地累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4.2万元,所骗钱财全部被贾某某用于偿还自身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睿昭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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