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71********,汉族,中专,中共党员,系沈阳**铸造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住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12月开始,利用嘀嘀公司的拼车软件存在漏洞,驾驶网约车,采取空跑里程、多跑里程、虚假乘客订单等手段,骗取嘀嘀公司给网约车司机的补偿款人民币131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投案自首说明、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被害人提供报案材料、被害人出具关于涉案账号、数额说明、被告人开拼车骗取嘀嘀公司补助数据表、退款凭证及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嵩
检察官助理:丁子芮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先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21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谅解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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