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7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辽宁省沈阳市铁岭市**局**,住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小区)。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 月5日至10月22日,被告人贾某某谎称可以帮助高某某办理**工作,骗取高某某共计人民币24,000元。现贾某某已将全部赃款返还高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贾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的工作,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1,100元钱。现贾某某已将全部赃款返还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12月5 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欠条、合同、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返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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