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51959********,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路**号。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8日,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某某的妻子吴某某遂向被告人贾某某寻求帮助。被告人贾某某向吴某某谎称其是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人员,虚构其找领导协调关系释放李某某需要费用的事实,在临沂市兰山区、兰陵县**多次骗取吴某某银行汇款、现金共计人民币22.5万元。立案前,被告人贾某某已退还赃款16万元,余款拒不退还。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贾某某的家人已代其将剩余赃款退还完毕,并取得吴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试听资料;证人李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虎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卷宗光盘、录音光盘共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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