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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贾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系**外卖员, 住南通市崇川区**府**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沈某某、丁某某、张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卞某某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贾某某在南通市港闸区、崇川区等地,多次以驾驶电动车故意碰撞汽车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实施诈骗,共骗得被害人沈某某、丁某某、张某甲等人共计人民币19900 元。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贾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南川园路路口东侧公交站台附近,采取上述手段,驾驶电动车故意碰撞被害人丁某某驾驶的苏F7****汽车,骗得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500元;

2.2019年6月19日中午,被告人贾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城东北角地下车库门口,采取上述手段,碰撞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苏FT****汽车,骗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400元;

3.2019年6月19日傍晚,被告人贾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餐厅门口,采取上述手段,碰撞被害人葛某某驾驶的苏F3****汽车,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1200元;

4.2019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沿河路路口,采取上述手段,碰撞被害人徐某甲驾驶的苏FW****汽车,骗得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4000元;

5.2019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在南通市港闸区**广场南门地下车库入口处,采取上述手段,碰撞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苏F2****汽车,骗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800元;

6.2019年7月14日傍晚,被告人贾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盘香路、青年中路路口,采取上述手段,碰撞被害人薛某某驾驶的苏F1****汽车,骗得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800元;

7.2019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贾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南川园路、周家码头路路口,采取上述手段,碰撞被害人袁某甲驾驶的苏FQ****汽车,骗得被害人袁某甲人民币2000元;

8.2019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路**新村门口,采取上述手段,碰撞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苏F3****汽车,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500元;

9.2019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楼下,采取上述手段,碰撞被害人商某某驾驶的苏FX****汽车,骗得被害人商某某人民币300元;

10.2019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在南通市港闸区**广场南门地下车库入口处,采取上述手段,碰撞被害人沈某某驾驶的苏F7****汽车,骗得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1600元;

11.2019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启印路、沿河路路口,采取上述手段,碰撞被害人徐某乙驾驶的苏F9****汽车,骗得被害人徐某乙1800元;

12.2019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南川园路路口,采取上述手段,碰撞被害人包某某驾驶苏F9****汽车,骗得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500元;

13.2019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江淮路路口,采取上述手段,碰撞被害人邱某某驾驶的吉AU****汽车,骗得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1500元;

14.2019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在南通市港闸区永怡路石桥路口,采取上述手段,碰撞被害人袁某乙驾驶的苏F3****汽车,后在赔偿过程中被交警部门发现而未遂。

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曹某某、徐某乙等人提供的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丁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6.侦查机关调取的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系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陈 仕

检察官助理:张文欣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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