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镇**村**排**栋**号。2020年7月2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退回定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定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8年3月份通过其朋友李某某介绍来到高碑店市某农村院落,加入以“家庭”为单位的“**团队”组织并交2900元“入会费”,在“家庭”中学习如何骗人加入该组织及诈骗手段等,后被该组织多次转移到其他“家庭”,2020年4月份被告人贾某某被转移到位于定兴县**镇**村以向某某为主管(家长)的“家庭”,2020年7月24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定兴县**镇**村一出租屋内发现被告人贾某某、向某某、罗某某、杨某某、肖某某、林某某、莫某某(六人均另案处理)七人冒充女性利用网络微信、QQ等聊天工具,以异性交友的方式,向网友以买东西、生病、要礼物等为由进行网上诈骗。2020年1月至7月,被告人贾某某利用QQ昵称“**”和微信昵称为“**”的账号冒充女性添加陌生男性为好友聊天,以生病、索要礼物、缺少零花钱等为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某某(微信号******)人民币654元、王某某(微信号******)人民币1648.41元、余某某(微信号******)人民币1961.2元、陈某某(微信号******)人民币1041.66元、符某某(微信号******)人民币10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6305.27元,将款用于上交团队和个人日常消费。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长葛市公安局和尚桥派出所证明、李郁庄派出所情况说明、工作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协同查询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户籍证明、人员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等;2.被害人陆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的陈述;3.同案犯向某某、莫某某、罗某某、林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网络骗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志刚
检察官助理:牛心悦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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