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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单元**室。1996年十一月三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以让被害人李某某出资合伙经营从事平行进口车贸易为由,先后向李某某提供了其伪造的四份虚假汽车买卖合同及多份订单交易明细表,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李某某先后投资7370550元人民币。期间,被告人贾某某以分红汽车贸易利润为由,先后返还被害人4504400元人民币。至案发,被告人贾某某共骗取被害人286615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了其它项目投资、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潘某某、兰某某的证言,账户交易明细,交易汇总表,汽车买卖合同,回款明细及凭证,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静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肃娴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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