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二部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汝州市,居民身份证号:4104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现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从事××打工。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镜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镜湖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以其早期注册微信号:******,昵称“加冰的行檬”的微信号,添加了黄某某微信号:******,昵称是屿年的微信,进行聊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贾某某虚构一个女性身份,自称名叫“肖淑慧”,26岁在河南郑州做花艺和海鲜生意,并从网上搜索一张女性照片发送给黄某某。自2019年10月起,被告人贾某某以“肖淑慧”的身份与黄某某进行网恋,并以生意周转,缺钱吃饭等理由,多次向黄某某骗取钱款。黄某某陷入网恋,对被告人贾某某索要的钱财基本有求必应。为进一步骗取黄某某信任,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11月前往芜湖与受害人见面,自称其是“肖淑慧”舅舅的合伙人,与“肖淑慧”感情深厚,并告知黄某某,“肖淑慧”因为被前男友诈骗被限制消费,无法前往芜湖与其见面。其后被告人以贾某某和“肖淑慧”两个身份对受害人实施诈骗,并借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特殊情况,编造“肖淑慧”感染新冠疫情被隔离,后又被感染艾滋病的情况拖延与黄某某见面,同时还通过找寻女性路人发送语音消息稳定其情绪。至2020年6月份,新冠疫情相对稳定,受害人黄某某数次前往郑州寻求与“肖淑慧”见面,但贾某某故意不接电话,并告诉黄某某“肖淑慧”前往外地。截止2020年9月6日,受害人黄某某先后共向贾某某(两个微信号以及贾某某支付宝账号)转账155815元,被告人贾某某将骗取的155815元赃款用于自身消费以及债务还款。
被告人贾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在新郑市**镇**村**路被新郑市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58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欢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侦查卷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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