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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Z52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 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729261995********,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行政村。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办理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3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贾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通过“**”APP平台评论区看见有人留言需要购买口罩。其通过**平台私聊的方式与受害人互加微信好友,贾某某虚构自己有口罩可以出售的事实,并谎称是和厂家直接联系发货,其还在网上下载一些医用防护物品及口罩的照片发送给受害人,以此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先后骗取受害人钱某某(微信名为“**涟漪”)17480元人民币、受害人马某某(微信名为“**走天涯”)2400元人民币。贾某某在骗取到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3月6日,被告人贾某某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花果园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手机(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记录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钱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19882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程

检察官助理 刘涛

2020年6月30日

附:一、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在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二册

2、起诉书十三份

3、换押证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函壹份

5、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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