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公安局北社派出所,现住山西省古交市**街道办事处**苑**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前半年,被告人贾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在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老家购买“长治筋”10余克,用于个人吸食并贩卖。
2019年夏天,被告人贾某某在古交市**街道办事处**苑**号楼**单元**层**号家中以每包10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武某某两次“长治筋”,一次两小包。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在古交市**街道办事处**苑**号楼**单元**层**号家中以每包10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两次“长治筋”,一次两小包,一次一小包。
2019年11月中旬左右,被告人贾某某在古交市**街道办事处**苑**号楼**单元**层**号家中以每包10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两次“长治筋”,一次两小包,一次一小包。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贾某某在古交市**街道办事处**苑**号楼**单元**层**号家中以每包10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一次一小包“长治筋”。
2020年1月4日晚19时许,古交市公安局屯兰派出所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在古交市**街道办事处**苑**号楼**单元**层**号被告人贾某某家中,查获正在向贾某某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武某某、李某某,经依法对三人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证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弓振亮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