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263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6********,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2时许,贾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源丰酒店门口与赵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宁南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零包共计28个,后经称重毛重29.83克,净重28.59克。
2020年10月14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凉公物鉴(毒品)【2020】359号 ),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言证人;4.购买毒品人的供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涛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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