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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与王某某联络,采取“丢包”方式以200元的价格将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在彭州市敖平镇廉租小区取得毒品后被民警挡获。民警从王某某身上搜出1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29克)。

2019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与李维联络, 安排魏某某(另处)采取“丢包”方式以200元的价格将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李某某,李某某在彭州市天彭镇新民西街鑫亿鑫超市门口取得毒品后被民警挡获。民警从李某某身上搜出1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4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 创

2020年4月24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补充证据一页、光盘十张、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3.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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