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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贩卖毒品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号。2005年因吸食毒品被交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07年因吸食毒品被交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09年因吸食毒品被文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交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汾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上午11时许,郭某甲、郭某乙、任某某三人,任某某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郭某乙、郭某甲每人出资200元,任某某出资100元,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3克,任某某付给贾某某毒资500元。

2018年12月11日上午10时许,郭某甲、郭某乙、任某某三人,任某某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三人每人出资200元,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45克,任某某付给贾某某毒资600元。

2018年12月12日上午11时许,郭某甲、郭某乙、任某某、马某甲四人,任某某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四人每人出资200元,在文水县**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任某某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8年12月13日上午11时许,郭某乙、郭某甲、任某某、马某甲四人,任某某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四人每人出资200元,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任某某付给贾某某支付毒资800元。

2018年12月15日上午10时许,郭某甲、郭某乙、任某某三人,任某某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三人每人出资200元,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45克,任某某付给贾某某毒资600元。

2018年12月21日上午8时许,郭某甲、马某乙二人,郭某甲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马某乙驾车,二人每人出资400元,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郭某甲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8年12月22日下午15时许,郭某甲、马某乙二人,郭某甲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马某乙驾车,二人每人出资400元,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郭某甲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8年12月25日上午10时许,郭某乙、郭某甲二人向贾某某购买毒品,二人每人出资400元,在交城县**乡**村附近,郭某乙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8年12月27日下午15时许,郭某乙、郭某甲二人向贾某某购买毒品,二人每人出资400元,在文水**高速口附近,郭某乙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许,郭某甲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3克,付给贾某某毒资500元。

2019年1月5日晚上20时许,郭某乙、郭某甲二人向贾某某购买毒品,二人每人出资400元,在交城县**乡**转盘处,郭某乙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9年1月8日上午11时许,郭某甲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9年1月10日上午10时许,郭某甲、郭某乙、马某乙三人,郭某甲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马某乙驾车,三人每人出资200元,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郭某甲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9年1月15日上午10时许,郭某甲、郭某乙、马某乙三人,郭某甲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马某乙驾车,三人共出资500元,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45克,郭某甲付给贾某某毒资500元。

2019年1月20日下午15时许,郭某甲、郭某乙、马某乙三人,郭某甲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马某乙驾车,三人每人出资200元,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郭某甲付给贾某某毒资600元。

2019年1月28下午14时许,郭某乙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郭某乙去到交城县**乡**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9年1月30日下午14时许,郭某乙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贾某某将毒品土制海洛因放进一个香烟盒,将香烟盒放到交城县**乡3**转盘处一块石头下面,郭某乙去到该处取得毒品。

2019年1月31日下午14时许,郭某乙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贾某某将毒品土制海洛因放进一个香烟盒,将香烟盒放到交城县**乡**转盘处一块石头下面,郭某乙去到该处取得毒品。

2019年2月1日上午10时许,郭某甲、马某乙、李某某三人,郭某甲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马某乙驾车,三人共同出资800元,在交城县**乡**转盘处,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郭某甲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9年2月4日下午15时许,郭某乙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郭某乙去到交城县**乡**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9年2月4日下午16时许,郭某甲、马某乙、李某某三人向贾某某购买毒品,马某乙驾车,三人共同出资800元,在交城县**乡**转盘处,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郭某甲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9年2月6日中午12时许,郭某乙去到交城县**乡**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9年2月7日下午15时许,郭某甲、马某乙、李某某三人,郭某甲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马某乙驾车,三人共同出资800元,在交城县**乡**转盘处,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郭某甲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9年2月7日下午18时许,邓某某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邓某某去到文水**高速口附近**宾馆处,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3克,未支付贾某某毒资500元。

2019年2月11日晚上21时许,马某甲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马某甲去到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9年2月12日中午12时许,邓某某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邓某某去到文水**高速口附近**宾馆处,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通过微信转账500元和现金300元共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9年2月12日下午17时许,马某乙、李某某二人向贾某某购买毒品,马某乙驾车,李某某给马某乙1200元,在交城**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1克,马某乙付给贾某某毒资1200元。

2019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邓某某在交城县**乡**村贾某某家中向贾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在贾家中吸食后,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同日晚上22时54分许,邓某某将2月7日未支付贾的5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贾某某。

2019年2月13日下午13时许,马某甲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马某甲去到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9年2月15日下午19时许,郭某甲、郭某乙、马某甲三人,郭某乙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三人每人出资200元,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郭某乙付给贾某某支付毒资600元。

2019年2月16日上午10时许,李某某、赵某某二人向贾某某购买毒品,李某某驾车,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付给贾某某毒资600元。

2019年2月16日中午12时许,邓某某在交城县**乡**村贾某某家中向贾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和现金200元共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9年2月16日下午15时许,马某乙、马某甲二人向贾某某购买毒品,马某乙给马某甲300元,马某乙驾车去到交城县**乡**转盘处,马某甲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6克,付给贾某某毒资700元。

2019年2月16日晚上21时许,李某某、赵某某二人向贾某某购买毒品,李某某驾车,二人每人出资300元,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付给贾某某毒资600元。

2019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李某某、赵某某二人向贾某某购买毒品,李某某驾车,二人每人出资300元,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付给贾某某毒资600元。

2019年2月17日中午13时许,邓某某在交城县**乡**村口附近贾某某黑色桑塔纳轿车内,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9年2月17日晚上21时许,李某某、赵某某二人向贾某某购买毒品,李某某驾车,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李某某付给贾某某毒资600元。

2019年2月18日上午10时许,李某某、赵某某二人向贾某某购买毒品,李某某驾车,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李某某付给贾某某毒资600元。

2019年2月18日晚上24时许,李某某、赵某某二人向贾某某购买毒品,李某某驾车,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李某某付给贾某某毒资300元现金和一部苹果7手机抵顶毒资。

2019年2月19日上午11时许,郭某甲、马某乙、李某某三人,郭某甲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马某乙驾车,三人共出资800元,在交城县**乡**转盘处,向贾某某购买土制海洛因0.5克,郭某甲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9年2月20日下午14时许,郭某甲、郭某乙、马某甲三人,郭某乙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三人每人出资200元,在文水**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郭某乙付给贾某某毒资600元。

2019年2月23日上午10时许,马某乙、李某某二人向贾某某购买毒品,马某乙驾车,二人每人出资600元,在交城**高速口附近,马某乙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1克,付给贾某某毒资1200元。

2019年2月24日下午18时许,马某乙、李某某二人向贾某某购买毒品,马某乙驾车,李某某给马某乙1200元,在交城**高速口附近,马某乙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1克,付给贾某某毒资1200元。

2019年2月25日下午16时许,马某乙、李某某二人向贾某某购买毒品,马某乙驾车,在交城**高速口附近,马某乙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1克,付给贾某某毒资1200元。

2019年2月26日下午17时许,马某乙、李某某二人向贾某某购买毒品,马某乙驾车,二人每人出资600元,在交城**高速口附近,马某乙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1克,付给贾某某毒资1200元。

2019年2月27日晚上22时许,邓某某在交城县**乡**村贾某某家中,向贾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9年3月2日凌晨0时许,邓某某在交城县**乡**村贾某某家中,向贾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付给贾某某毒资800元。

2019年3月4日下午16时许,马某乙在交城**高速口附近,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5克,付给贾某某毒资600元。

2019年1月份,交城籍吸毒人员梁某某在交城县**乡**村贾某某家中,向贾购买毒品冰毒1克,付给贾某某毒资400元。

2019年春节期间,文水籍吸毒人员姚某某向贾某某购买毒品冰毒一小包,付给贾某某毒资300元。

上述毒品均由购买人员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子秤、桑塔纳轿车(鲁DZ256Q)、车牌(晋AK2210)一副;

2.书证贾某某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吕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计量称重报告;

7.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邓某某、郭某乙、郭某甲等人辨认笔录及搜查贾某某家中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呼静波

检察官助理:高希勇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人名单1份。

3.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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