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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1月23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5日,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月1日,因吸毒被靖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先后两次向靖远籍吸毒人员陶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1.11克。

    1、2019年12月12日,靖远籍吸毒人员陶某某向被告人贾某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商定后陶某某向贾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当天21时许,贾某某在兰州市**博览园门口附近将毒品海洛因交给陶某某,后陶某某将购买的毒品上缴公安机关,经称重,净重0.61克。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2、2019年12月31日,陶某某再次与贾某某联系购买毒品,陶某某向贾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贾某某从东乡籍姓马的人处购买毒品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小区附近与陶某某交易时,被靖远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经称重,净重0.50克。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等物证;2.交易转账截图等书证;3.证人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贾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兴俊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3份;

      4.扣押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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