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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乡**村**号,住应县**里**渠**房。2019年1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应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贾某某在应县四环路***有限公司附近向白某某(另案起诉)出售两次冰毒,每次2克。被告人贾某某在应县**里**小区附近多次向吸毒人员孙某某出售“土制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志军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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