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06198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村**街**巷**巷**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在石家庄桥西区塔谈村回迁小区大门口,被告人贾某某以一克多毒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违法人张某某三小袋毒品。后张某某将其中两袋吸食,剩余一袋经称重为0.22克。经鉴定,查获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搜查视频、鉴定意见、称重笔录、检定证书、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话查询记录、代收罚款收据、查获经过、尿样提取及检测结论告知笔录、吸毒不成瘾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户籍证明信、党员证明、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晓丽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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