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39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山东省费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账号为“18669313573”闲鱼平台店铺中,借用销售U盘的名义将淫秽视频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400余元。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贾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出售给曹某某。经鉴定,该U盘内有207个视频自始至终具体描写性行为,有1011张图片宣传色情淫荡形象,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淫秽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理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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