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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贪污、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66********,壮族,在职研究生文化, 2012年5月至2016年5月任贵港市**区人民政府副**长、贵港市**局**分局**长,2016年5月至2020年1月任贵港市**区人民政府副**长、贵港市**局**分局**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号贵港市**局**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2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批准,贵港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2日对被告人贾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2月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对被告人贾某某留置时间至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贵港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由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2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的事实

(一)2013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担任贵港市**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时任贵港市**局**黄某辛(另案处理)、干警胡某某、黄某甲、韦某甲(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以查处非法经营案为由,多次出警查处扣押辖区内涉嫌走私的冻肉、洋酒等物品,被扣押的物品被认定为无主物品后,经评估后拍卖。在处置被扣押的上述涉嫌走私物品过程中,上述人员与买家商定好需要处置的物品的实际价格后,通过评估公司压低物品的评估价格以及通过拍卖公司控制拍卖程序等方式,获取实际交易价格与拍卖价格之间的差价,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将剩余差价款共同侵吞并分赃。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侵吞公款337.78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个人分得128万元。

1.被告人贾某某伙同黄某辛、胡某某共同贪污109万元

2013年10月至2016年初,胡某某在担任贵港市**局**所长,贵港市**局**所副**长、**长期间,根据黄某辛的指示,将其查办的8件涉嫌非法经营案中扣押的涉嫌走私物品交给买家王永拍卖处置,获取差价款共计127万元。在支付线人“耳目费”18万元后,将余下的109万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贾某某和黄某辛分得95万元,胡某某个人分得14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10月、11月,胡某某查处了2件涉嫌非法经营案,扣押了涉嫌走私的冻品,王某乙通拍卖程序后在南宁市区将差价款共计28万元交给胡某某。胡某某收到28万元差价款后,支付线人“耳目费”8万元,交给黄某辛17万元,个人分得3万元。

(2)2014年11月,胡某某查处了2件涉嫌非法经营案,扣押了涉嫌走私的冻品,货主找到黄某辛表示愿意以100万元的价格买回冻品。黄某辛、胡某某商量后决定通过王某乙通拍卖手续,让货主通过拍卖买回被扣押的冻品。王某乙通拍卖程序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将原货主实际支付的100万元货款在贵港市城区**小区通过黄某甲转交给黄某辛。黄某辛在其贵港市**局**分局的办公室将其中40万元交给胡某某,让胡某某从中支付王某甲事先垫付的评估费、拍卖佣金、拍卖款等费用,余款则由胡某某使用。之后,胡某某支付了32万元给王某甲,支付线人“耳目费”4万元,余款4万元则由其个人占有使用。被告人贾某某和黄某辛平分了黄某辛保管的60万元。

(3)2015年2月,胡某某查处了1件涉嫌非法经营案,扣押了涉嫌走私的洋酒,将洋酒交给王某甲拍卖处理。王某乙通拍卖程序后在贵港市城区国际大酒店交给胡某某6万元差价款。胡某某收到6万元差价款后,支付线人“耳目费”1万元,交给黄某辛3万元,其个人分得2万元。

(4)2015年4月,胡某某查处了1件涉嫌非法经营案,扣押了一批涉嫌走私的电子配件,2015年10月查处了1件涉嫌非法经营案,扣押了涉嫌走私的洋酒,并由王某甲负责办理上述2件案件被扣押物品的拍卖程序。2015年底至2016年初的一天,黄某辛、胡某某、黄某甲到广州游玩时,王某丙黄某辛住宿的房间将20万元差价款交给黄某辛。回到贵港后,黄某辛从中留下12万元用于与被告人贾某某私分,交给胡某某8万元,胡某某从该8万元中支付线人“耳目费”4万元,余款4万元由其占有使用。

(5)2015年12月,胡某某查处了1件涉嫌非法经营案,扣押了一批涉嫌走私的洋酒,王某乙通拍卖程序后,于2016年初的一天在贵港市新世纪广场附近将5万元差价款交给胡某某。胡某某收到5万元差价款后,支付线人“耳目费”1万元,交给黄某辛3万元,个人分得1万元。

2.被告人贾某某伙同黄某辛、黄某甲共同贪污134.785万元

(1)共同贪污朱某某、龙某某、黄某乙等人给回的差价款104.385万元

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1月间,黄某甲查处了27件涉嫌非法经营案,将扣押的涉嫌走私的物品卖给朱某某、龙某某、黄某乙等人,并收受黄某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回的差价款共计111.685万元,具体如下:

①2016年2月4日,黄某乙转账46万元至黄某甲提供的徐某甲的银行账户;

②2016年4月30日,黄某乙转账5.265万元至黄某甲提供的徐某甲的银行账户;

③2016年5月22日,黄某乙转账60.42万元至黄某甲提供的徐某甲的银行账户。

黄某甲在收受上述第1、2次差价款51.265万元后,分四次交给黄某辛50万元,余款1.265万元由其占有。黄某甲在收到黄某乙于2016年5月22日转账的第3次差价款60.42万元后,在扣除7.3万元用于办案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后,余款53.12万元由其占有使用。

(2)共同贪污王某甲给回的差价款30.4万元

2014年至2016年间,黄某甲根据黄某辛的指示将其查处的4件涉嫌非法经营**所扣押的货物卖给王某甲,王某甲将43万元差价款通过现金方式交给黄某辛。具体如下:

①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丙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龙升国际大酒店交给黄某辛现金15万元;

②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丙贵港市**局**分局黄某辛的办公室交给黄某辛现金10万元;

③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丙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龙升国际大酒店交给黄某辛现金10万元;

④2015年年底的一天,王某丙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龙升国际大酒店交给黄某辛现金8万元。

黄某辛在收到上述差价款后,留下19万元与被告人贾某某平分,余款全部交给黄某甲。黄某甲在支付了办案过程中产生的12.6万元费用后,余款11.4万元全部由其占有使用。

3.被告人贾某某伙同黄某辛、韦某甲共同贪污28万元

2014年下半年,韦某甲安排人员查办了1起涉嫌非法经营案,扣押了一批无合法手续的电子产品,并将相关情况向被告人贾某某和黄某辛汇报。所扣押的电子产品拍卖后,通过拍卖公司将拍卖成交价款20.223万元转至贵港市**局**分局对公账户,买家吴某甲通过现金方式给回韦某甲差价款40万元。扣除办案过程中支出的费用12万元,被告人贾某某和黄某辛共同分得22万元,韦某甲分得6万元。

上述黄某辛本人经手接收或者通过胡某某、黄某甲、韦某甲给回的差价款共计186万元,被告人贾某某与黄某辛平分,被告人贾某某分得93万元。

4.被告人贾某某伙同胡某某共同贪污59万元,被告人贾某某分得30万元

2015年5月,时任贵港市**局**所**长胡某某根据线人梁某甲提供的线索查处了一批无合法手续的涉嫌走私冻品。胡某某征得被告人贾某某同意后将该批冻品以约130万元的价格卖给梁某甲的朋友黄某丙,并安排梁某甲具体对接评估、拍卖手续。之后,黄某丙以他人名义以48.6万元拍卖价格买下这批冻品,通过拍卖公司将拍卖成交价款48.6万元转入贵港市**局**分局的对公账户,在贵港市城区新世纪广场附近的路边将86万元差价款交给梁某甲,让其转交给胡某某。梁某甲收到86万元差价款后,在贵港市港北区**路**茶舍门口的路边转交给胡某某。胡某某收到86万元差价款后,支付27万元“耳目费”给梁某甲,剩下的59万元与被告人贾某某私分,被告人贾某某分得30万元,胡某某分得29万元。

5.被告人贾某某伙同韦某甲共同贪污7万元,被告人贾某某分得5万元

2015年11月,韦某甲安排贵港市**局**所查处了1车无合法手续的冻牛杂。在处置这批冻牛杂过程中,韦某甲找到施某甲办理评估、拍卖手续,要求施某甲把实际价格定在16万元左右,评估价定在6万元左右,以获得10万元差价款。施某甲按照韦某甲的要求操作评估、拍卖工作,最终施某甲以6.525万元的拍卖价格和0.32625万元的拍卖佣金买下这批冻牛杂。之后,施某甲在贵港城区将10万元差价款交给韦某甲。韦某甲收到10万元差价款之后,支付“耳目费”3万元,交给被告人贾某某5万元,个人分得2万元。

(二)2016年6月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贾某某在担任贵港市**局**分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示贵港市**局**局干警黄某丁、黄某戊、邓某某等人办理涉嫌非法经营案,要求他们在拍卖扣押的无合法手续物品过程中,与买家商定好需要处置物品的实际交易价格后,通过评估公司压低评估价格以及拍卖公司控制拍卖程序等方式获取实际成交价与拍卖价格之间的差价,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部分差价款交给贵港市**局**分局**李某甲保管,并将李某甲保管的差价款中的78万元占为己有。2018年上半年之后办理的涉嫌非法经营案,李某甲不再保管差价款,由邓某某直接将黄某戊交来的差价款交给被告人贾某某,被被告人贾某某侵吞35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黄某丁办理14件涉嫌非法经营案,其中12件**所扣押的物品拍卖给王某甲,2件**所扣押的物品拍卖给林某甲。王某甲通过拍卖公司把拍卖成交价款转至贵港市**区财政国库账户共计97.72万元,通过现金方式给回黄某丁差价款共计145.3万元;林某甲通过其拍卖公司把拍卖成交价款转账到贵港市**区财政国库账户共计45.3万元,通过现金方式给回黄某丁差价款共计27万元。黄某丁收到上述差价款共计172.3万元,先后支付“耳目费”等办案经费共计55.58万元,余款116.72万元交给李某甲保管。

2.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黄某戊办理4件涉嫌非法经营案,把所扣押的物品拍卖给黄某己。黄某己通过拍卖公司把拍卖成交价款转账至贵港市**区财政国库账户共计54.376万元,通过现金方式给回黄某戊差价款共计54.3万元。黄某戊分三次交给邓某某共24万元,由邓某某转交给李某甲,剩余30.3万元用于办案过程发生的费用支出。

李某甲在保管上述钱款的过程中,根据被告人贾某某的要求分7次交给被告人贾某某共计78万元后被被告人贾某某侵吞。

3.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黄某戊办理9件涉嫌非法经营案,把所扣押的物品卖给黄某己。黄某己通过拍卖公司把拍卖成交价款转账至贵港市**区财政国库账户共计95.41万元,通过现金方式给回黄某戊差价款共计96.7万元,黄某戊分6次交给邓某某共50万元,剩余46.7万元用于办案过程发生的费用支出。邓某某把上述差价款交给被告人贾某某后被被告人贾某某侵吞35万元。

二、受贿罪的事实

被告人贾某某在担任贵港市**局**分局**、贵港市**局**分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钱款共计26万元。

1.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贾某某在担任贵港市**局**分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工程老板李某乙的请托,将贵港市**局**分局天眼一期项目交给李某乙承揽。2014年年底,被告人贾某某在其家中两次收受李某乙送给的好处费共计20万元。

2.2017年,时任贵港市**局**所**长黄某庚为了顺利提拔担任**长,请托谭某某找到时任贵港市**局**分局**的被告人贾某某予以关照。在黄某庚顺利当上贵港市**局**所**长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通过谭某某送给被告人贾某某6万元。

三、徇私枉法罪的事实

1.2015年2月4日,贵港市**局**分局**大队在贵港市**区**镇**酒店**号房抓获涉赌人员约80人,贵港市**局**分局**大队将17名涉赌人员带回询问,其余涉赌人员由贵港市**局**所民警带回**所。时任贵港市**局**分局**贾某某当晚在接到以许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李某乙的请托后,明知赌场所在酒店为许某甲等人管理,且参赌人数已达到20人以上,依法应当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但由于其跟李某乙有金钱往来且关系较好,便指示分管**大队的副**吴某乙与李某乙对接,从轻处理。后**所将带回的涉赌人员未采取任何措施即全部释放,**大队带回的17名涉赌人员,未受到任何处罚,当晚全部释放,所处罚金也是第二天李某乙来到吴某某办公室缴纳,过后还伪造上述17名涉赌人员的行政拘留手续。由于被告人贾某某要求从轻处理,贵港市**局**分局没有对该赌场深挖,进行立案侦查,赌场的老板、组织者、赌场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理。后涉嫌在富丽酒店开设赌场的许某甲、许某乙、陈某某、姚某某等人被贵港市**局立案侦查。2017年12月28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许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许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9年6月2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2.2015年12月5日凌晨,李某乙、许某丙、许聪、李某丙、李某丁、李庄、李某戊等人根据许某甲的授意,在贵港市**区东龙镇金凯KTV故意伤害韦某乙、韦某丙,造成韦某乙轻伤二级、韦某丙轻伤一级。贵港市**局**所民警接到报案后,于2015年12月5日前往医院询问韦某乙,得知涉嫌故意伤害韦某乙、韦某丙的是李某乙等人,贵港市**局**分局于2015年12月7日对该案立案侦查。时任贵港市**局**分局**的被告人贾某某接到李某乙希望缓一缓,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请托后,明知应当依法追究李某乙等人的刑事责任,仍接受李某乙的请托,打电话给**所负责办理该案的副所长蓝某某,让其缓一缓办理,蓝某某按其要求执行,明知犯罪嫌疑人为李某乙等人,但没有对李某乙等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直至2016年2月27日以许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韦某丁等人在东龙镇发生大规模持枪聚众斗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后,韦某乙、韦某丙被故意伤害案由贵港市**局办理,李某乙等人才被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12月28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许某甲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李某乙、许某丙、许某丙、李某丙、李某丁、李庄、李某戊二年一个月有期徒刑。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退出赃款26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贾某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任免职文件、干部履历表,贵港市**局**分局、贵港市**局**分局非法经营案侦查卷卷宗材料,财政账户流水明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拨款凭证,工商登记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王某甲、施某乙、张某某、林某乙、梁某甲、朱某某、黄某乙、徐某乙、吴某丙、韦某戊、黄某辛、吴某甲、廖某某、黄某壬、梁某乙、苏某某、卢某甲、施某甲、黄某癸、陆某某、某某丙、李某甲、黄某戊、邓某某、黄某己、黄某丁、罗某甲、林某甲、黄某A、李某乙、吴某乙、黄某庚、谭某某、姚某某、许某乙、韦某丙、韦某乙、蓝某某、覃某甲、罗某乙、杜某某、覃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和同案人黄某辛、胡某某、黄某甲、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及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款450.7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世贤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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