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贾某某邀约张某某、刘某某等9人在麻城市**镇贾某某家、**乡贾某某岳父家用扑克牌“斗牛”的方式赌博,贾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为了方便邀约参赌人员,贾某某建立微信群,并将9名参赌人员拉入微信群内,后通过该微信群的邀约,贾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多次在万某某家、张某某家以及罗田县**酒店用扑克牌“斗牛”的方式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鼓楼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贾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麻城市公安局扣押清单、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汪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威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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