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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9********,汉族,小学文化,大石桥市****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区大石桥市****有限责任公司院内驾驶铲车卸煤时,由于瞭望不够,将被害人李某甲撞伤,李某甲被送至南楼开发区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大石桥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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