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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暂住南通市开发区**家园**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尹某某的近亲属顾某甲、顾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贾某某,听取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苏FB****小型轿车,在南通市开发区**家园**幢东侧南北通道由北向南倒车时,未观察车后情况、未做到确保安全,所驾车后部碰撞位于车辆后方的被害人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尹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尹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贾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顾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煜

检察官助理:顾 奕

                                20201218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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