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9211980********,回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小区**号楼**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6日01时50分许,李某某在阿拉善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门前路段拐弯处因与任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对任某某进行殴打。任某某倒地后,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蒙M*****号小型轿车驶过,因未看清躺在地上的任某某,碾压任某某致其当场死亡。2020年6月29日经宁夏四维金盾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宁四中司鉴[2020]毒鉴字第187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报告鉴定:贾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06mg/100ml;2020年8月26日,经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银)宁法科鉴(病理)字〔2020〕008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任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合并创伤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封闭式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额尔德木图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473****。

2.《量刑建议书》2份。

3. 公安侦查卷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