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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工业有限公司驾驶员,暂住张家港市******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3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15时46分,被告人贾某某在张家港市**镇张家港市**工业有限公司4号车间驾驶鲁HS****卡车,因疏忽大意,在未及时观察周围情况下驾驶车辆坡道起步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溜车时撞击丁某某(男,殁年54岁),导致其当场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贾某某表示谅解。

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调解协议书、补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董某某、崔某某、覃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简易现场勘验笔录;

6.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霞

2021年1月27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暂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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