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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书献县现住献县****号,农民。2018年3月2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水泥泵车在任丘市北辛庄乡司马庄村口施工时,因其操作不当,致使水泥泵车支臂触碰高压电线,造成白某某当场触电死亡。

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水泥泵车施工过程中因过失造成他人触电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冬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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