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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226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63********,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街**号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月9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贾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街**号店内,向他人收来一袋壮阳食品,准备销售给他人。2019年11月14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展示柜内、展示柜后面床上的外套口袋及贾某某电瓶车后备箱等处查获有壮阳功能的“万艾可”蓝色口服片2粒、“硬得快”黑白胶囊10粒、“肾黄金”黄色口服片30粒、“勃龙伟哥”黄色口服片19粒、“蚁力神”红黄胶囊与黑色口服丸各20粒、“金枪不倒”(l0800mg×10粒/瓶)红黄胶囊与黑色口服丸各10粒、“金枪不倒”金色胶囊(9800mg×10粒)10粒、“Vigour”的蓝色口服片10粒、“本能”口服片20粒以及“GOOD MAN”、“美国蓝金”。经鉴定Vigour、肾黄金、勃龙伟哥、蚁力神、金枪不倒(l0800mg×10粒/瓶)、金枪不倒(9800mg×10粒)、万艾可、硬得快、本能所检指标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查获药丸照片、现场照片及笔录、财物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晨露

2020年1120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卷;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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