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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孙某某给其妻子介绍相好,开车前往孙某某家,其将车停在孙某某家没有大门的院子内后,打开客厅门进入客厅,将正在客厅西边卧室内睡觉的孙某某及其丈夫吕某某吵醒,随双方在客厅发生争吵,贾某某便来到院子内从其车后备箱中拿出一把砍刀再次返回,与孙某某在客厅门口相遇并持刀刺向孙某某,孙某某用双手抓住刀刃后导致双手手指处受伤,随返回客厅,后贾某某被吕某某拦住时仍欲拿刀砍孙某某,被吕某某推出客厅后离开孙某某家。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已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伤情照片、现场照片、凶器照片;2.被告人贾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抓获证明,调解协议及撤诉书;3.证人吕某某、吕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未经他人允许进入他人家中,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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