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鱼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从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刘敏的意见,听取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用梯子翻墙进入村民彭某某家中,将正在堂屋睡觉的彭某某吵醒,后二人发生争执,相互辱骂、厮打,造成彭某某轻微伤的后果。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贾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福
检察官助理:任洋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刑事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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