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镇**路**小厨**排西数第**家。该2010年12月13日因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被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转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抚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 秦皇岛**公司承包了抚宁县(现为抚宁区)**镇**村的“黑龙沟”山场。2013年10 月,秦皇岛**公司经抚宁区**镇政府和**镇**村委会同意,做出“抚宁县(现为抚宁区)**村生态农林开发项目申请”。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贾某某受秦皇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某甲的委托与田某某、王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等人签订《合作开发经营协议》在**镇**村山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以生态农林开发为由在**村“黑龙沟”山上修路、建蓄水池、种黑枸杞,其中修建蓄水池地方实为开采矿藏,上山所修道路也是为开矿运输服务的,开矿和修路造成被占用的林地内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2017年2月25日, 秦皇岛**公司因非法采矿区域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内,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被秦皇岛市抚宁区文化教育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罚款五万元。2017年12 月13日,施工负责人李某某因涉嫌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抚宁区**镇**村黑龙沟被占用林地面积16.3亩,全部为宜林地。其中修建道路占地面积为5.6亩。被占用的林地内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公安调取的抚宁分局台营镇派出所对李某某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公安调取的抚宁区文体局对秦皇岛**公司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秦皇岛**公司的相关材料、承包荒山协议、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贾某甲、李某某、刘某某、付某某、付某甲、张某某、刘某甲、杨某某、贾某乙、田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占用林地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作为秦皇岛**公司委托人伙同他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今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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