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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6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单元**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贾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在东至地、西至地、南至道、北至地范围内,非法占用行唐县**乡**村集体土地10.45亩进行非法采砂。经鉴定,贾某某非法开采的全部为建筑用砂,价值482735元,并造成原有农用地遭受严重损坏。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和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盖英才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在行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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