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4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泰来县**乡**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泰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贾某某将其与王某甲(已判刑)承包的泰来县**乡**村的草原转包给陈某某(已判刑)。2016年1月1日,贾某某在场并同意的情况下,王某甲与陈某某签订了补充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陈某某2016年在该草原上耕种。2016年5月14日至16日,陈某某将该草原中的674亩开垦为耕地。经认定,该地块属天然牧草地。
经侦查,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旋耕机;
2.书证被告人贾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抓获经过、草原转包合同书、补充合同书、泰来县国土资源局说明、泰来县草原监理站鉴定书等;
3.证人陈某某、王某甲、任某某、王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玲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