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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茂县人民检察院

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69********,羌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住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5月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贾某某为了发展经济、种植经济林苗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请刘某某用挖掘机将石大关三寨组永安田(音小地名)集体林地开垦9.04亩。2020年3月8日,经茂县林业调查规划队工程师对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占用的土地权属、面积等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土地权属:茂县叠溪镇石大关村集体所有;林种:防护林;地类:灌木林地;面积:9.04亩(6028平方米);中心地标:东经103°42′56″;北纬31°55′27″。

被告人贾某某于2020年3月6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补种侧柏苗800余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9.04亩,改变占用土地用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海雁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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