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乌前检二部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继续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值班律师:赵璇,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被告人贾某某响应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将自己位于乌拉特前旗**苏木**嘎查**号井附近自己的27亩耕地和其父亲的20亩耕地(共计47亩耕地)变更为种植柠条的林地,同时与乌拉特前旗林业局和乌拉特前旗**苏木签订了一份退耕还林合同,并于当年至2005年领取国家发放的退耕还林补贴款。
2006年被告人所退耕还林的47亩地经主管部门验收未合格,停发了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至2013年,后被告人贾某某多次上访或与相关部门协调未果,被告人贾某某于2013年3月份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雇佣他人将已退耕还林地用装载机全部推平,改变林地用途,自己种植农作物至案发时。经乌拉特前旗林业设计规划队鉴定,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开垦地类属防护林地,面积为47亩。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等14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2019年9月17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制图1张、现场照片14张。
5、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等。
6、鉴定意见:乌拉特前旗林业设计规划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图木乐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清单材料;
5.调查评估委托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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