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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县,公民身份号码2326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杨家乡******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北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日,被告人贾某某与其亲家夏某某签订顶账协议书,双方约定夏某某将位于北安市杨家乡红旗屯东的3.5公顷杨树顶账给贾某某5年,用于偿还在贾某某处的借款20,000元,并约定杨树如进行采伐收益归贾某某所有,采伐后的更新造林由贾某某负责。2018年春,贾某某将3.5公顷土地上的杨树卖给翟向军,得款35,000元。贾某某在2018年对其中一块地进行了更新造林,2018年和2019年,贾某某以采伐后的杨树根未清理完无法植树为由,连续两年在采伐后的另两块地上种植大豆获利。2020年春,被告人贾某某已将涉案地块种植树木。经司法鉴定:贾某某在北安市红旗屯东其采伐迹地自2017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5日期间占用林地面积18.7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破坏程度严重。

经侦查,被告人贾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在北安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顶账协议书、情况说明勘验、检查笔录、指派函、GPS位置测量图、面积测量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夏某某、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丽 

检察官助理:张  彪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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