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三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排**号,住天津市武清区**街**园**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4月8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天津市武清区**街以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入股天津**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龙爱量子”、“亿资本”等项目,承诺定期返利,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经天津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被告人向2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合计金额人民币120余万元。现已全部退赔集参与人损失。
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之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杜立国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9册,审计报告1份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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