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588号
被告人贾某甲,又名贾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11974********,汉族,小学文化,原**公司*中心**,户籍**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镇**村**号,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在本市小店区亲贤北街26号太航远东大厦三层山西******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王某某(另案处理)任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年10月,王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床位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2009年6月,李某某(另案处理)被任命为该公司总经理,与王某某一起实际控制运营该公司。2012年8月,二人在本市迎泽区郝庄镇孟家井村1号注册成立了山西******(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某某任监事,2014年4月,山西********有限公司被吊销。2014年8月,山西**********有限公司作为山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注册成立。
王某某、李某某于2008年7月至2016年6月,以山西**********有限公司、山西********(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招聘业务员,采用媒体、网络、报纸、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以会员加盟、床位租赁、委托管理的形式,以年利12%-18%的高额利息面向社会群众大肆宣传,承诺定期返还本金,与不特定社会群众签订合同吸收公众存款49.27亿元,扣除到期续签合同实际吸收公众存款33.42亿元,涉及投资人19665人,签订合同74954份。目前,欠付投资人本金11.73亿元,涉及投资人11919人。
2013年6月至2014年年底,被告人贾某甲在山西********(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通过向不特定人员宣传拉拢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543.3万元,其中新签金额1663.3万元,续签金额880万元,领取薪酬合计人民币22245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亚思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羁押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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