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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青岛益福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福康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号**楼**房间。该公司在没有任何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艺术品交易、居家服务合同等为宣传借口,承诺高额利息,通过发放宣传单、鸡蛋优惠券、组织老年人活动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贾某某于2015年4月起在益福康公司任业务员,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在益福康公司担任组长,单独或组织公司业务员李某某、房衍茹、杜某某等人通过发放宣传单、组织老年人活动等方式,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贾某某共吸收110余人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

青岛鼎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路分公司(以下简称鼎晟汇金福州路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福州**路**号,成立日期为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贾某某于2018年4月起担任鼎晟汇金福州路公司经理及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后勤、宣传等事务,该公司在没有任何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珠宝委托交易等为宣传借口,承诺高额利息,通过到社区宣传、发放大米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统计,被告人贾某某共吸收60余人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580余万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列为网上逃犯,后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银行对账单、委托交易协议、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杜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吉媛媛

检察官助理:王旭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审计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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